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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来源:  作者:本站


 第五十五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在船舶入港之前和船舶在港口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船舶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情况;


 (二)与船舶保安员或者船公司保安员联系,了解该船舶的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船舶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三)在与船舶建立联系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当将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及其任何后续变化通知港内靠泊船舶和将要靠泊的船舶,并向船舶提供必要的保安信息。


 第五十六条 当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确定为2级或者3级后,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及时确认《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列的对应保安措施和程序得到执行,并应当立即与相关船公司和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第五十七条 当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得知船舶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时,应当及时报告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与船舶保安员取得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包括按照各自的《保安计划》操作,并可视情填写或者签署《保安声明》。


第七章 保安声明


 第五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船舶的要求,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船舶签署《保安声明》:


 (一)该船所处的保安等级高于与之发生界面活动的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


 (二)中国政府与其他缔约国政府之间有涉及某些国际航线或者这些航线上的特定船舶关于《保安声明》的协议;


 (三)曾经有过涉及该船或者涉及该港口设施的保安威胁或者保安事件。


  第五十九条 在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所确定的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开始前,应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要求,船舶应当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签署《保安声明》。


 前款所称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船港界面活动,包括在人口密集或者经济上重要的作业场所或者在其附近的设施进行的作业,以及旅客上下船舶、危险货物或者有害物质的过驳或者装卸作业、船舶曾经靠泊过本规则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港口设施等。


 第六十条 港口设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船港界面活动对人员、财产、环境可能造成危险程度的判断,要求船、港双方签署《保安声明》。


 第六十一条 《保安声明》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与船长或者船舶保安员签署。


 第六十二条 《保安声明》应当根据保安等级变化做相应的改变或者重新签署。


 第六十三条 《保安声明》应当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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