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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来源:  作者:本站
第八章 港口设施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第六十四条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下列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完成交通部规定的港口设施保安培训,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一) 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的人员;


 (三)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人员;


 (四)参加《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审查批准和预审工作的人员;


 (五)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其他从事与港口设施保安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ISPS规则的有关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具备履行其担任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五条 万吨级以上的港口设施应有六人以上具备履行保安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万吨级以下的港口设施应有三人以上具备履行保安职责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第六十六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员工进行相关保安基础知识和岗位保安要求的教育或者培训,使其有针对性地了解并掌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保证其具备如下知识:


 (一)各保安等级的含义和本岗位保安要求;


 (二)辨认和探察武器、危险物质和装置;


 (三)辨认可能威胁保安者的特点和行为模式;


 (四)紧急撤离、简单救护等自我保护技术。


 第六十七条 港口设施应当进行保安训练和演习,确保港口设施人员熟练履行其在各保安等级所承担的保安职责,发现并及时改进任何保安缺陷。


 第六十八条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港口设施保安训练。


 训练应当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目的是对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测试。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保安演习。保安演习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两次演习间隔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演习应当结合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通过模拟一定保安事件情景,根据船港界面活动所涉及的各项保安要求,由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验证、评价和提高港口设施保安人员的综合反应能力,加强各级保安组织、各相关部门的整体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


 演习应当编制演习方案,并报送上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条 港口设施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参加包括有关部门、船舶保安员共同进行的保安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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