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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来源:  作者:本站


 (十四)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全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确定并发布港口设施保安等级和各保安等级的基本保安措施及3级保安状态下的保安指令;


 (三)审查《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五)建立全国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港口设施保安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单位提供,视情向国际海事组织、相关缔约国政府以及国内其他相关部门通报;


 (六)颁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监督和检查《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七)签署替代保安协议;


 (八)指定可以受委托从事港口设施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提供港口设施保安咨询服务的组织;


 (九)组织全国性的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


 (二)收集、整理、分析并向相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三)组织区域性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第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评估报告的后续修订;


 (二)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收集、整理、分析并向有关单位提供港口设施保安信息;


  (四)组织本港港口设施保安演习;


  (五)对其管理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进行保安评估,编写《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


  (六)受交通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


 (七)受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委托,对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并提交核查报告;


 (八)监督检查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征收和使用。


 第七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已批准计划的后续修订;


 (二)实施经批准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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