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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来源:  作者:本站


 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及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年度核验内容包括:


 (一)港口设施保安组织结构;


 (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


 (四)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


 (五)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及实施情况;


 (六)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情况;


 (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所确定保安措施及程序的落实情况;


 (八)港口设施保安事件发生及应对情况;


 (九)《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年度调整情况;


 (十)其他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有关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港口设施于上一次核验后发生过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变化的,年度核验主管部门应当审查港口设施是否已重新进行保安评估并重新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年度核验时,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可以对港口设施上一年度的保安工作进行核查,也可以委托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并接受其提交的核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况年度核验不得通过:


 (一)保安设备设施状况不符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


 (二)港口设施保安主管、港口设施其他保安人员不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或者参加保安训练、演习;


 (四)未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港口设施保安费。


 第四十六条 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仅限授权1名)在《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


 前款所指的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应当向交通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港口设施,由省级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年度核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在期限内改正完毕,可以重新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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