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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
来源:  作者:本站

  (5)应客户要求并有能力承担的其他安全服务项目。
  三、组建保安服务公司须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四、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的职责,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未按合同规定完成所承担的保安项目的,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五、保安服务公司的人员来源,除少数业务骨干由公安机关选调和聘请一部分熟悉公安业务,又能坚持工作的离、退休公安干部外,其他保安人员可以从职工中招聘或在社会上公开招聘,并签订录用合同。在公司正式任职者,不再兼任公职。招聘保安人员要规定标准,从严掌握,严格审查。保安服务公司要请公安机关协助对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法律和治安保卫业务训练。保安服务公司应有一支相应稳定的骨干力量,保证服务质量。
  保安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业务需要,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给保安人员配备非杀伤性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但不配置枪支、电警棍、手铐和警绳;保安人员执勤时应身着统一服装,佩带明显标志,持身份证件。服装要区别于军服、警服和国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服装,费用由公司自行解决。
  七、保安服务公司应严格区别于执法部门,严禁以公安机关名义营业。保安人员在执行任务中,遇有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时,有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但无实施拘留、关押、搜查、审讯或没收财物、罚款等处理的权力;对发生的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无侦查破案的权力,但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维护秩序、提供情况的责任。
  八、保安服务公司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可以采取贷款或自筹的办法解决。
  九、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承担的保安服务,根据不同项目收取保安服务费,收费标准本着“合理计酬,公开标价”的原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制定,经主管的公安机关商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保安服务公司的收入用于自身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保安服务分司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根据上述原则制定保安服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和保安人员守则等。同时,在总结各地开展保安服务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全国保安服务业章程。
  十一、各地在组建保安服务公司时,应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根据需要和可能组建,务求稳步发展,经济不发达地区,可视情况缓办。
  上述意见,我们已征得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同意,请审核,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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